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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验收公路工程项目质量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质监站:
为做好部组织验收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根据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部质监总站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组织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由质监总站和负责项目监督的省质监站共同承担质量鉴定职责,共同组织鉴定工作,共同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二、对部组织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实行计划管理。省质监站应将拟列入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质监总站,作为制定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的依据。
三、对纳入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由质监总站与省质监站共同制定项目具体的质量鉴定工作计划,质量鉴定工作计划应包括质量鉴定工作具体内容、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处理要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四、省质监站应将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主要质量问题分析和处理方案、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等用于质量鉴定的资料录(输)入质监总站网站的数据库,作为纳入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的依据。
五、项目建设单位未对可能出现动态变化且影响工程安全性、耐久性和使用性能的质量指标(如路面纵向裂缝、路基沉降、结构物受力裂缝、重要路面指标衰减等)组织观测,未对交工验收遗留及运营期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满足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总体要求的项目不予组织质量鉴定。
六、省质监站负责指定承担质量检测工作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无隶属或利益关系,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承担过上述单位委托的检测工作;
(二)具有与检测内容相适应的检测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检测业绩和信誉;
(四)能够按期完成检测任务;
(五)具有对检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能力。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的处理应科学、客观、公正,同时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检测数据反映出的问题应提出结论建议。
七、项目外观质量和内业资料检查由省质监站负责,并做好相应资料汇总整理。
八、组织现场检测及鉴定工作时,建设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负责提供质量资料、现场交通安全保障等工作。
九、项目质量评定和质量鉴定报告由质监总站和省质监站共同确定。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二OO六年三月九日